2020年12月31日,全国第四家知识产权法院——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揭牌办公,海南成为继北京、上海、广州之后,全国第四家拥有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省份。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新设立的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海南省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前项规定以外的由海南省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案件。

据了解,应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履行相应检察职责。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