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今日头条”APP在《用户协议及隐私条款》中未明确将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却擅自上传并保存其通讯录,严重侵犯了用户隐私权,违反了信息收集的“合理、必要”原则,用户刘先生当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赔偿金1元。

上午,刘先生向法庭陈述,他在注册“今日头条”账号过程中,阅读过注册账号需同意的《用户协议及隐私条款》,在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时,被告公司仅明确提出了在使用“今日头条”软件及相关服务获取信息的过程中,会涉及到“日志信息”、“设备或应用信息”、“位置信息”等用户个人信息类型的收集,但完全没提到该APP会读取或上传用户通讯录信息的情况。

“在我更换手机安装使用‘今日头条’APP并明确拒绝授权其读取通讯录时,该APP仍可向我推荐原手机中通讯录好友的联系人信息,在‘推荐’频道下仍可见原手机通讯录中的联系人账号。”刘先生称,这充分说明“今日头条”APP在未经其允许、未充分告知他的前提下,仍然保有其通讯录内容,仍可向其推荐之前的通讯录联系人。

刘先生表示,在未告知及说明的情况下,“今日头条”APP擅自上传其通讯录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用户个人隐私。而通讯录信息作为极为敏感的个人信息类型,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十分重要。《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今日头条”APP是咨询推送平台,用户使用目的在于获取新闻资讯,而读取用户通讯录的行为让他不明其意义为何,“今日头条”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合理、必要”原则。刘先生认为,被告软件声称的智能算法不仅未充分提供资讯便利,而且让其个人信息、隐私更多暴露在网络,所以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但在法庭上,“今日头条”APP运营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提出,刘先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头条账号是由他实际使用的,也未证明出现在涉案头条账号添加好友页面推荐人列表中的用户是其通讯录联系人,属其个人隐私信息,因此刘先生并非此案适格主体,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至于通讯录信息,该公司认为这不属于原告个人隐私信息,电话号码在日常民事交往中发挥信息交流作用,不但不应保密,反而是需要向他人告示。虽然通讯录中包含有个人姓名、电话等信息,但这些并非是原告本人的信息,而是其社会网络成员的信息,故该等信息不属于原告的“隐私信息”。

该公司还辩称提供服务过程中,读取、上传和存储原告的通讯录信息,事先已对其告知,且得到其明示授权,因此并不侵害其隐私权。

至记者发稿时,庭审还在继续。由于此案涉及互联网产业发展与个人隐私权保障的协调问题,对于智能算法、个人信息保护、智能APP产业发展等热点问题的调研、确立此类案件审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备受关注。